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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优势分析的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研究

作者: 信息来源: 沈阳大学总支部 发布时间:2022-04-22

“专门协商机构”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0周年大会上首次提出的,是对人民政协在新时代下作出的新的再定位,为构建广泛参与、协商民主的人民政协工作指明了方向。在深刻认识人民政协新时期职责的同时,要加强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更好的听民声、聚民意,推进国家治理效能的提高。

一、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的界定和优势分析

(一)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的界定

改革开放以来,协商民主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协商民主逐渐形成,人民政协之所以定位为专门协商机构,这是与其他协商民主形式相区别的主要特征。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的是指建立在统一战线基础之上的,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具有协商、监督、民主、统一和专门的属性,新时期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的地位作用更加突出,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参政议政的独特优势更加彰显的机构组织。

(一)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的优势分析

1.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能够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中国共产党坚定不渝的奋斗目标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利益的要求也越来越多,协商民主可以适应不同的利益需要,平衡不同阶层的利益。大多数人积极参与社会是稳定的公众生活和繁荣的民主政治的前提,公民参与程度既是我们了解公共生活情况的晴雨表,也是我们采取一切行动改善它的起点。

2.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能够切实增强党的执政能力

协商民主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协的特色,疏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让政府及时了解社会各界的诉求,使决策能够考虑到各方利益;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智囊团”和“人才库”的作用,为决策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大团结优势,形成统一意志,扫清障碍,增加援助,形成协同效应,提高决策效率和执行水平。

3.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能够切实提高政协工作的效能

人民政协的主要任务是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协商民主体现在人民政协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过程是一个发展协商民主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展协商民主的水平。

二、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面临的瓶颈

(一)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中协商主体参与意识不强

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在建设中协商主体主要包括两方,一方是参加协商的中国共产党,另一方是各民主党派、无党籍人士、人民团体和民族各界人士。各方参与者的主动性是政治协商的基础。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些政协委员认为政治协商起不了大作用,有时可能还会起反的作用,影响决策的时机和效果,因此,在许多情况下,他们认为协商只不过是一种形式;一些民主党派成员和政协机关担心协商过多,被认为是越权越位,因而缺乏协商的主动性;一些成员担心,如果在协商过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质量不高,不仅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而且会有损自己的形象等各种原因,导致协商主体参政意识淡薄,参与积极性不高,不能很好地发挥参政议政作用。

(二)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中协商程序制度不完善

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中协商程序制度是发挥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程序制度一般对执行的过程和措施等内容进行规定,即“如何执行”。当前,由于中央未能明确政协协商程序,致使各地形成的协商程序有很大的差异,协商程序制度也存在缺陷。例如,在协商议题确定上,议题由谁提出,何时提出议题,怎么确定议题;在协商活动筹备上,议题由谁通报,何时通报议题,怎么通报议题;在协商意见反馈上,意见由谁反馈,什么时间反馈,怎么有效反馈等等问题,都需要国家进一步明确和统一。

(三)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中协商内容不够丰富

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中,存在多数协商议题或调研主题是政协机关自主提出的,其他参与组织或个人向政协提出的议题不多。除了中央明文规定的议题,如行政区域划分调整、“十三五”“十四五”规划、国民经济情况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等重大政策议题,地方各级党委与政协沟通,邀请政协进行讨论和协商的议题外,一些涉及社会、文化、经济、生态建设等事项和关乎民生利益的问题,以及一些重点工程推进落实情况等都未被列为人民政协协商的内容,导致协商广度不够,降低了协商的影响力。

(四)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中协商成果转化尚待增强效用

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中,协商结果采纳机制不健全,协商意见未及时得到党委、政府的批准和转发。由于地方政协委员特别是涉外政协委员缺乏定期、有效、可靠的信息获取渠道,仅靠一年一度的“两会”、工作通报或对口单位提供的部分资料,其难以获得准确、详细的第一手信息,甚至有些单位提供的是有选择性、含蓄性、欺骗性的信息,数据模糊且片面,致使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出现偏差,在成果转化中相关部门与政协委员沟通欠佳,导致协商成果转化不良,协商效果大打折扣。

三、促进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的对策

(一)以强化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的协商理念增强参与意识

加强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协商的作用,必须牢固树立积极协商的理念和精神。政协组织和各级党政部门要切实增强协商意识,实现“两头热”。人民政协要经常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深刻学习和研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重要思想,提高公众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协商意识,发挥专门协商机构的积极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政协协商制度及其相关制度、规范和程序的内涵和意义,提高群众对政协协商制度的认知度,使政协走向基层,培养参与协商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二)利用优化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的协商程序建立保障机制

协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民主本身就是程序,所以没有程序就没有民主。作为一种灵活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更需要严格的机制来保障它。在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中完善统一的政协协商运作程序,明确规定协商议题的提出和收集、协商议题的确定,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的协商期限、协商结果的落实、反馈等内容。规范协商形式,让完善、健全的程序始终贯穿于政协协商,保证政协协商的开展和运作,充分发挥政协在协调民主关系、集中力量、献言献策、服务大局等方面的独特优势。

(三)借助丰富协商内容提高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影响力

协商的内容越广泛,人民就越能充分地当家作主,政治民主就会得到更有力的推动。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坚持聚焦主责主页,无论议题是反映国计民生,还是反映基层生活的琐事,都应该平等协商,广泛协商,不应该隐瞒或回避。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中协商议题不仅要由党委、政府提出,而且更要由社会各团体和群众代表有计划地提出。人民政协根据自身工作实际,丰富界别协商、专题协商、提案协商等协商方式,把握“党政需要什么、人民期待什么、业界擅长什么”的协商内容方向,认真选择协商议题,“不仅要抓住社会的热点问题,而且要聚焦民生的关键问题”,就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具体实际问题进行协商。

(四)运用成果转化促进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提质增效

协商成果重在落实,贵在成效。要想协商成果有效转化落实,人民政协保持与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的有效衔接,建立高质量的政协委员意见反馈机制,努力推进政协成果的落实,防止意见流于形式,切实把协商“最后一里地”落到实处,把协商成果转化为实际工作的贡献。人民政协切实用好各界别专家队伍,凝聚智慧力量,在协商议政中彰显专门优势、专业优势,适时组织监督,确保意见建议的落实,使政协成果充分吸收纳入决策,通过协商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人民协商专门协商机构建设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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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玉华.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思考[J].政协天地,2021(06):35.

[3]程竹汝.论中国共产党关于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性质定位的理论逻辑[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8(03):17-22.

[4]李雯.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制度建设研究[J].理论与现代化,2021(02):33-41.

[5]张峰.论完善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制度[J].中国政协,2019(23):5-9.

作者简介:

1倪筱楠,沈阳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民建中央理论委委员、民建省理论委副主任、民建沈阳市理论委副主任、民建沈大支部委员;2陈蕾,沈阳大学副教授,民建沈大支部会员;3刘雪洁,沈阳大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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